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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污染企业”状告政府违约赔偿11.5亿 法院:违反环保法规,损失自理

  来源:新型建材网 有67人浏览 日期:2019-03-06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建材网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海南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诉儋州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环保的行政纠纷,该纠纷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一个缩影,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2005年,儋州市政府与儋州某不锈钢公司签订合同,在儋州市某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

双方约定,政府保证当地村民的搬迁安置工作在2006年春节前完成,土地征用与村庄的安置工作争取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该合同签订后,炼钢厂于2007年5月开始试生产。

因炼钢厂项目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未依法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对其落后产能及生产工艺通过技改复产,2008年至2010年,省国土厅多次责令该项目停止试生产调试,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此后,该项目停止试生产调试至今。停产期间,其大部分炼钢及生产设备闲置,出现腐蚀、损坏的情况。

为此,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儋州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多元。

海南二中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该项目确因环保问题被省国土厅数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直至责令停止试生产,涉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延期亦未获批准并最终未予通过。

可见,造成儋州某不锈钢公司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履行搬迁安置义务造成的,遂判决驳回儋州某不锈钢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据海南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张成信介绍,因环境保护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所必然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环境保护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排污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张成信分析指出,建设单位或企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单位建设及试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义务,以及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试生产调试,涉案项目亦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未能通过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审批而进行生产,其停止生产造成的损失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与此相关的行政协议无关,不能归责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环保问题是导致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的根本原因,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要求其积极主动承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企业最大可能的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既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为实现海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为深远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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