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89,569,412.85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11 月 8 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及其债务担保人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
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被
告二至被告十一)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 年 11 月 1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2013 年 12 月 13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对上述
案件涉案被告的相关财产执行诉讼保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答辩情况
鹰潭厦工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 月 1 日与本公司签
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鹰潭厦工经销本公司的挖掘机、叉车、装载机、道路机械。2011
年至 2013 年间,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
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本公司出具多份担保书,承诺
为鹰潭厦工在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中对鹰潭厦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 年,
抵押人张琦以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产为鹰潭厦工对本公司所负的债务设定
1
抵押担保。
此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鹰潭厦工尚欠公司货款人民币
78,996,205.11 元;其余债务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2013 年 11 月,公司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鹰潭厦工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 78,996,205.11 元(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为人民币 10,573,207.74 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
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
认原告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