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海某因租赁合同纠纷在威宁县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海某分四期支付挖掘机租金,并于2017年5月26日返还挖掘机。但海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返还挖掘机,故申请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威宁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海某履行了10000元租金后,拒绝在五日内返还申请人王某某的挖掘机及支付剩余租金等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威宁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海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将其拘留十五日。但拘留期满后,海某未到该院说明情况,也未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而是玩起了失踪,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常住地址,执行标的物挖掘机也随之下落不明。
为了尽快查找到挖掘机的下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威宁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随后,公安局在网上对海某进行追逃。近日,“失踪”了一年多的被执行人海某在赫章被公安民警抓捕,之后该挖掘机也在贵州省安顺市“现身”。原来,海某已于2016年12月将挖掘机装置的定位系统破坏并转卖至安顺,才导致挖掘机“不翼而飞”。挖掘机找到后,威宁县法院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王某某,将挖掘机交还王某某保管使用,经多种查控渠道,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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