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了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为实现市场监管特别是信用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提供了最重要手段。而通过基于信用透明度指数及网络标识的激励规则,可以有效加强高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政府部门监管创新、促进行业协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职能,提升市场信用监管效率,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最终目标。
披露质量对落实国务院62号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62号文的分工,工商部门负责企业信息披露,并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协同社会力量形成对企业的全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管理经营,通过信用分类方式,准确有效地实施对企业的行业监管。因此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会严重影响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信用分类结果,形成监管死角,影响行业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而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地处理虚假信息披露企业则会严重影响企业对信用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让作假者有侥幸心理,让守信披露企业无法享受应有的利益,最后形成一个劣胜优汰的无效市场,让信用监管效率大幅下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正设计建设覆盖全国企业信息用信息的统一网站,通过多种渠道归集有效征信数据,让企业的信息披露更加有效地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也为企业参与市场活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了垂手可得的征信资源。我们有信心通过建设覆盖全国企业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有效利用双随机抽查验证,充分调动第三方机构和全社会的监督评价,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较快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这不但为信用监管提供重要分类依据,还将为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