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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猥亵女童仅被判三年,检方抗诉!

  来源:新型建材网   作者:刘先生 有82人浏览 日期:2019-03-20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建材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对于2018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代表委员们广泛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近日,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酒后假借帮“盖被子”   男教师对女生实施猥亵

 

汪某系某县一小学教师。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11岁的学生小A被子没有盖好,就趁上前帮小A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之后,汪某还威胁小A不要告诉别人。 

 

2018年3月,当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并对汪某进行刑事拘留。4月,县检察院对汪某作出批捕的决定。 

 

一审男教师获刑三年  检察院不认可提出抗诉

 

汪某猥亵儿童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县检察院依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于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 

 

2018年7月,县法院对汪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当地市、县两级检察院经研究认为: “一审法院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从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2018年7月,县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指导性案例“力挺”从重量刑情节   男教师二审获刑五年 

 

然而,在办理该案的抗诉审理程序过程中有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宿舍内,不能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市检察院依据指导性案例再次向中级法院阐述抗诉理由,检、法两家统一了认识。

 

2018年12月,当地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检:建未成年人性侵库 有性侵前科不能当老师

 

近年来,公众对校园性侵话题并不陌生。校园性侵事件时有发生,除了对受害者造成永久伤痛外,也在不断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前不久,最高检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单独列出来,其中还提出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言外之意,未来教师资格证能否申请成功,可能还要看是否有性侵前科。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网络访谈中提出,要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检察机关将推动性侵未成年人信息成为教师从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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