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通过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意见明确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权限等。
意见指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意见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