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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会决议

  来源:新型建材网 有77人浏览 日期:2019-08-15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集成家装时间: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地点:生产厂办公室

参加人员:

记录人:

会议内容:

   1、自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上午9点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命中缘运输公司)正式欢迎新股东加入,成为新的组合团队,为运输公司发展揭开新篇章。

2、运输公司接收新股东,股东参股只对公司旗下车辆参股经营,不享有实业公司股份,和经营权,如遇公司调整,全体股东必须服从公司决定,并配合公司完成一切事宜。

3、运输公司全体股东必须遵守章程,一切以公司章程为原则。

4、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4-8-23

*******运输有限公司

章程

于2014.8.23成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一条 公司名称:*********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总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总投资200万元为原始股份,终身不变,后期增减车辆由董事会决定,采用按股份比例出资或融资,后期只增加资产不增加股份。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及固定资产情况

第六条  *****出资160万元占总股份80%

******出资20万元占总股份10%

******出资20万元占总股份10%

固定资产情况

车牌号

车型

价值

年限

冀BX****

德龙M3000

30万

1年4个月

冀JQ****

解放J5

30万

2年

冀JQ*****

解放J5

30万

1年4个月

冀JN*****

解放J5

30万

1年6个月

冀JN******

解放J5

30万

1年6个月

冀JQ*****

欧曼5

30万

1年5个月

备注:车辆资产为180万元,账上流动资金为20万元

第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运行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署名制备于公司。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按月召开定于每月26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占有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地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王连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各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公司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由于公司周转金为20万元,公司运行财务受到一定影响,为缓解经济压力,公司实行年底分红、清算,中途不分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至长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前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券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缴所欠税款、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起家,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送死财产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映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单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勉强义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艺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务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事项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本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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