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子商务所能涉及的服务领域,是否还要有一个界定或者经历一个过程?提三点修改建议供参考。第一,更加关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议必须把平台做实,从事平台业务,一要有实体,二要有资质,三要有相应的承担后果的能力。第二,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建设力度。包括不定期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不得进入领域的清单。比如药品、医疗服务等,这种清单可以是动态的,随着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监控手段和技术进一步完善而有所调整。第三,考虑到电子商务表现的形式还在不断地涌现,许多应当管控的问题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建议在法律中给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相应的空间。
电子商务是新业态,它改变了过去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改变了就业方式,甚至改变了劳动关系。所以,它不光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产经营者权益,也要保护劳动者权益,要维护这方面的权益。我认为它的定位和定性应该是电子商务领域里的一部综合性立法。立法中少了一块劳工权益、劳工标准,没有这一条我感觉就是法律的缺失。不管个体网店也好,没日没夜24小时的快递也好,即便我们今天不关注它,总有一天会有人关注它,总有一天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立法来讲要有前瞻性,既要鼓励电商发展,又要规范它发展。
还有一点,这部法律涉及到二十几个部门,有人认为监管很难。我有一个观点,就是监管不在乎多少个部门,而在乎责任分清楚,由过去监管组织或机构转向监管行为,这个职能转化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否则一种新业态、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出来,要成立多少个机构?成立多少机构也管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