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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问题

  来源:企业信用   作者:张先生 有188人浏览 日期:2019-03-10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企业信用失信行为的出现,表明市场机制的失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从一百多年来市场体系的完善看,对付失信行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事先的筛选过滤,就是事先管制的方式,把失信堵在市场之外。这种方式的弊端是成本非常大,而且这种方式会因为管制导致更多的失信行为,我们身边应该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上个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尤其是70年代末开始的规制改革运动,对事先管制的方式是基本否定的,尽管某些领域会有存在。第二种方式,就是信息披露,强调通过披露来进行监管,只要信息是对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会消除,这其实就是现代监管理念的核心要义,也是信用制度的价值所在。包括08年金融危机以后对政府职能的再反思,也都没有改变这一基本趋势,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比如200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同时向所有的投资人披露,而不是过去的选择披露,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先获得信息。

我归纳信用机制有四个特点:一是现代的信用机制确实都是政府来推动建的,各国政府监管制度其实是引入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同于最初的自发探索。二是信用机制的本质功能是信息分享,通过信息的发布和交换,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世界银行的专家对129个国家的信用机制进行过比较研究,很多结论非常有意思。至于对于信息本身的评价,由接受者、使用者独立做出。由于不同主体的风险偏好不同,对于同一信息的主观评价完全有可能不一样。比如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如并购,到底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其实不同的主体做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三是机制会持续发挥作用,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使失信者承担持续的后果。四是信用机制是一个软约束,通过市场机制、社会评价机制发挥作用,而不是一个法律制裁那样的硬约束。硬约束必须体现许多法律原则,如处罚必须法定、特定,一事不再罚,必须能提供合法的预期。

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呈现比较明显的两个阶段的特点。从2001年国家层面要求推进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2007年国办发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这属于第一阶段。这个时期的建设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最近两年,信用体系建设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从规划纲要、33号文,都转变到以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现在出台了好多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联合惩戒的功能越来越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赋予了更多的任务。这种转变显然有比较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几次变化,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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