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归纳信用机制有四个特点:一是现代的信用机制确实都是政府来推动建的,各国政府监管制度其实是引入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同于最初的自发探索。二是信用机制的本质功能是信息分享,通过信息的发布和交换,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世界银行的专家对129个国家的信用机制进行过比较研究,很多结论非常有意思。至于对于信息本身的评价,由接受者、使用者独立做出。由于不同主体的风险偏好不同,对于同一信息的主观评价完全有可能不一样。比如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如并购,到底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其实不同的主体做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三是机制会持续发挥作用,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使失信者承担持续的后果。四是信用机制是一个软约束,通过市场机制、社会评价机制发挥作用,而不是一个法律制裁那样的硬约束。硬约束必须体现许多法律原则,如处罚必须法定、特定,一事不再罚,必须能提供合法的预期。
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呈现比较明显的两个阶段的特点。从2001年国家层面要求推进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2007年国办发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这属于第一阶段。这个时期的建设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最近两年,信用体系建设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从规划纲要、33号文,都转变到以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现在出台了好多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联合惩戒的功能越来越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赋予了更多的任务。这种转变显然有比较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几次变化,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