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工具在社会控制及市场监管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14年10月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构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这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然而,由于我国体制机制改革的艰巨性和阶段性等原因,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并未彻底打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我国当前的“信息孤岛”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缺乏有效整合与共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暂时没有大规模接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直属机构中,多数单位尚未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此外,地方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未能实现与中央政府的共享。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和信用建设的重点内容,就是要打破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实施方案》着眼于解决“信息孤岛”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归集内容方面,完善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归集职责,其中第四条“归集路径和方法”尤为值得关注。该条通过7个条款,构建了同级政府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一地区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同时,《实施方案》又保持了较大的灵活性,对已经实现信息集中存储、管理以及已经全部或部分实现企业信息归集的地方,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归集方案。《实施方案》还强调,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从整个制度框架来看,《实施方案》实际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构建了一张无形的“信息天网”。
《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切实解决我国“信息孤岛”的问题。借助于这样一张疏而不漏的信息网络,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可以比以往更加及时准确地察觉、发现市场主体所实施的有害于经济和社会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
